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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失灵了吗?|前沿

2016-07-10 张楚欣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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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2001年首次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以来,一直处于未获得产业主体认可的尴尬境地,甚至遭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共同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本次修改的热点和焦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缘何无法得到普遍认同、难以充分发挥实效?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熊琦教授以其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回溯集体管理制度的价值内涵,提出现有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移植谬误与价值重塑路径。


从制度源起与制度功能的角度观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是服务于著作权人的制度工具,是协调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三方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另外,为了缓解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政府需介入上述三方间的法律关系,抑制许可渠道过于集中而引发的垄断行为。由此,私人自治与抑制垄断,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双重价值内涵。


反观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使在解决著作权“权利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其权利”困境的制度价值目标指引下,制度价值本身移植谬误导致的缺失,依然导致了现存制度设计偏离目标要求的局面。


一方面,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是为回应国际组织要求、由政府主导构建的,并非由私人自发创制。回顾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产业基础环境的缺乏,著作权主管机关主导的立法安排,意味着私人自治的制度价值基础的缺位。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条件和版税标准须主管机关审批后才能生效;立法明确规定的作品定价区间成为限制私人协商的最高限价。这些规则都在实质上剥夺了著作权人参与决定集中许可条件和内容的可能。


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主导型集体管理制度将维护垄断作为立法指导原则,这种制度预设与抑制垄断的价值基础完全背离。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从外部保护和鼓励作品传播的独立第三方,由于代表着政府而非著作权人的利益,其对规则的选择必然以最大化政府职能为偏好,注重规制市场秩序的制度价值。立法者关注的是“制度带来秩序”,却忽略了权利人与使用者对于制度合法性的认同。强制形成的著作权市场秩序,缺乏竞争的著作权许可渠道,只会引起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共同抵制。


要改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尴尬处境和失灵现状,必须首先认同和回归私人自治、抑制垄断的双重价值基础,在主体资格、权利范畴和限制方式等规则中全面体现,并针对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两对法律关系进行符合市场需求的本土设定。


原文通过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社会实效的考察,试图以溯源的方式思考该制度遭受抵制的内在缘由,以期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反思为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找寻有效的合理化路径。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模式选择,此处所提倡的应为学界所称竞争模式的集体管理制度,而并未涉及垄断模式的评述与比较。尽管原文仅从制度起源出发推崇竞争模式的价值,未提及制度发展过程中另一模式出现的合理可行性及二者间的对比,有偏颇武断之嫌,但其仍为著作权法的修法进程提供了值得关注的思路。


参考文献: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土价值重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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